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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撤銷和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一、調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六號卷宗。

二、函台北市信義區公所(住址:台北市○○區○○路五段十五號六、七樓),請送貴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民調字第二一七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卷宗,到院參辦。

三、傳證人劉瑜珍,地址同前述台北市信義區公所。(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姜悌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於民國 89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和解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