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一、調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六號卷宗。
二、函台北市信義區公所(住址:台北市○○區○○路五段十五號六、七樓),請送貴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民調字第二一七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卷宗,到院參辦。
三、傳證人劉瑜珍,地址同前述台北市信義區公所。(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一、調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八六號卷宗。
二、函台北市信義區公所(住址:台北市○○區○○路五段十五號六、七樓),請送貴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民調字第二一七號損害賠償事件調解卷宗,到院參辦。
三、傳證人劉瑜珍,地址同前述台北市信義區公所。(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