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一、將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度調字第二二三號卷宗、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卷宗,均歸還卷宗。
二、被告請下述三個地址均送達,並依職權公示送達。
(一)基隆市信義區○○○街一七號二樓
(二)基隆市安樂區武嶺階二四七之六號四樓。
(三)苗栗縣後龍鎮○○街九一巷一號。(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四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一、將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度調字第二二三號卷宗、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卷宗,均歸還卷宗。
二、被告請下述三個地址均送達,並依職權公示送達。
(一)基隆市信義區○○○街一七號二樓
(二)基隆市安樂區武嶺階二四七之六號四樓。
(三)苗栗縣後龍鎮○○街九一巷一號。(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四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