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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撤銷和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

一、將台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八十九年度調字第二二三號卷宗、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卷宗,均歸還卷宗。

二、被告請下述三個地址均送達,並依職權公示送達。

(一)基隆市信義區○○○街一七號二樓

(二)基隆市安樂區武嶺階二四七之六號四樓。

(三)苗栗縣後龍鎮○○街九一巷一號。(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四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法   官 姜悌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一七二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和解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