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一號
一、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請送如附件所示四三營字第一○二六之一號建築物使用申請書、四五使字第○二五三號使用執照之原始申請、核准資料,到院參辦。
二、函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請送台北市○○區○○段二小段三六、三六之一、三
七、三七之一地號土地,以及民國四十五年間,原地號為台北市○○段五七番地土地,事後分割、重測等相關土地登記資料謄本,到院參辦。(本審理單存於原本一一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一號
一、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請送如附件所示四三營字第一○二六之一號建築物使用申請書、四五使字第○二五三號使用執照之原始申請、核准資料,到院參辦。
二、函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請送台北市○○區○○段二小段三六、三六之一、三
七、三七之一地號土地,以及民國四十五年間,原地號為台北市○○段五七番地土地,事後分割、重測等相關土地登記資料謄本,到院參辦。(本審理單存於原本一一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