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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一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一號

一、函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請送如附件所示四三營字第一○二六之一號建築物使用申請書、四五使字第○二五三號使用執照之原始申請、核准資料,到院參辦。

二、函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請送台北市○○區○○段二小段三六、三六之一、三

七、三七之一地號土地,以及民國四十五年間,原地號為台北市○○段五七番地土地,事後分割、重測等相關土地登記資料謄本,到院參辦。(本審理單存於原本一一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姜悌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