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三○七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先行程序通知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三○七號
受通知人:原告度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
㈠原告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
㈡提出準備書狀,準備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⒈對被告答辯為陳述並提出證據。
⒉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⒊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
㈢將準備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被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