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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九九八號

清償融資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九九八號

受通知人: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收受答辯狀後十五日內提出:

㈠準備書狀及證物影本,準備書狀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

㈡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㈢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㈣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㈤將準備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被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行提出委任狀。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黃瓊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九九八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融資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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