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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七九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七九六號

受通知人:原告乙○○○、甲○○

     訴訟代理人鍾炯錺律師

原告與被告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原告應於十五日內:

㈠提出針對被告答辯之準備書狀及物證影本,準備書狀應具體載明是否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並將繕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被告,開庭時另提出送達回證。

㈡具狀說明被害人區熾暨原告乙○○○、甲○○、丁○○、丙○○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據(原告曾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再提出關於所受損害資料,迄未提出)。

㈢提出繕打起訴狀及準備書狀之純文字檔電腦磁片(含證物清單)。

㈣若要聲請訊問證人,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㈤其他聲請調查之證據。

㈦將準備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直接以郵寄方式送達被告,開庭時提出送達回證。

二、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七九六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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