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
庭 期:九十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
一、通知兩造,原告部分附上書狀先行程序通知。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通知書上註明:「請攜同貴公司承辦人員劉春枝到庭」。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通知書上註明:「請攜同貴公司負責承保本件保險之承辦人員到庭」。
二、通知被告新光公司、台灣人壽公司,先行提出答辯狀之磁片。(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五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
庭 期:九十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
一、通知兩造,原告部分附上書狀先行程序通知。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通知書上註明:「請攜同貴公司承辦人員劉春枝到庭」。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通知書上註明:「請攜同貴公司負責承保本件保險之承辦人員到庭」。
二、通知被告新光公司、台灣人壽公司,先行提出答辯狀之磁片。(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五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