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債權人
- 泰商盤谷銀行大眾有限公司(Bangkok Bank Pub-lic Compa33法定代理人 Piti Sith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0年度整更字第2 號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08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0年度整更字第2 號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08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