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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債權人
泰商盤谷銀行大眾有限公司(Bangkok Bank Pub-lic Compa33法定代理人 Piti Sith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90年度整更字第2 號公司重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08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公司重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