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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茂男

        廖敏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行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胡宗淦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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