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訴字第六○○○號
一、通知原告,三日內到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被告應為: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郭墅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劉艾迪 住同右
二、請原告補正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更正狀,是否列「王巾一,李春元」為被告?(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訴字第六○○○號
一、通知原告,三日內到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被告應為: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郭墅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劉艾迪 住同右
二、請原告補正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更正狀,是否列「王巾一,李春元」為被告?(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