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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六○○○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訴字第六○○○號

一、通知原告,三日內到院補正起訴狀及繕本,被告應為: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郭墅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劉艾迪 住同右

二、請原告補正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之更正狀,是否列「王巾一,李春元」為被告?(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二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姜悌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六○○○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