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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告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智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律師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

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告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需為鑑定方能進行審理。爰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其費用新臺幣五千元,逾期不繳,本院得不為相關訴訟行

為。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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