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四號
- 上訴人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國宅處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貳仟叁佰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參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捌點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