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二號
一、本件先不定庭期。
二、通知原告,提出被告甲○○、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對被告甲○○、乙○○、丙○○先行寄送起訴狀繕本;並對被告乙○○、丙○○加送「台北市○○○路○段一七五巷一五號一二樓」之地址。
四、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請送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到院參辦。(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