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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易群營造廠

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叁萬零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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