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灃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啟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易群營造廠
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二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叁萬零壹佰肆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拾伍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