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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

庭 期:九十年五月二日下午三時

一、通知兩造,原告部分附上書狀先行程序通知。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通知書上註明:「請攜同貴公司承辦人員劉春枝到庭」。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通知書上註明:「請攜同貴公司負責承保本件保險之承辦人員到庭」。

二、通知被告新光公司、台灣人壽公司,先行提出答辯狀之磁片。(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五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法   官 姜悌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保險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