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二六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年勞訴字第一二六號返還簽約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零玖仟貳佰陸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