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簡上字第二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簡上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法官張競文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祥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簡上字第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由法官張競文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祥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