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整更字第2號
- 聲請人
- 己○○(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 聲請人
- 丙○○(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
- 相對人
- 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戊○○
- 即重整人
- 重整監督人 丁○○
- 即重整人
- 政治研究所
- 即重整人
- 重整監督人 甲○
- 代理人
- 崔君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己○○准予解任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職務。
丙○○准予解任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職務。
理由
聲請人即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重整人己○○聲請意旨略以:其於96年6月5日因故卸任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強公司)總經理,由於個人生涯規劃因素,需長期往返海內外,無法親自參與中強公司所召開任何聯席會議,亦無法用印任何法律文件,更遑論參與或簽署任何重整事務決議案,因其未能實質參與公司日常運作,無法掌握重整計畫各項發展進度,未能有效盡心貢獻並參與情況,為此辭任中強公司重整人一辭等語。聲請人即中強公司重整監督人丙○○陳稱:伊任職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因擔任重整監督人未蒙其所屬事務所同意,且日常執行業務繁重,無法擔任重整監督人職務,為此聲請辭任重整監督人一職等語。查,本件經詢問中強公司意見亦陳稱:重整人己○○基於個人因素,自96年8月間起即未出席中強公司重整人與重整監督人聯席會議,亦未配合辦理其他重整事務,致中強公司依據重整計畫辦理「減資、增資、變更章程」登記時,受經濟部來函限期要求補正己○○印章,逾期即予退件,造成重整工作窒礙難行。另丙○○先生因任職事務所之指示,不克擔任中強公司重整監督人職務等語,並提出聲明書、會議簽到表、經濟部函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參酌上情,聲請人己○○既已無意擔任重整人職務,且已不再參與相對人重整事務,造成部分重整事務難以進行;重整監督人丙○○亦因所屬事務所不同意其參與重整監督人事務,認應准予解任渠等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