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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8號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親字第18號

上訴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4,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同法第77條

之16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代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8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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