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親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4,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同法第77條
之16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代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親字第1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上
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4,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同法第77條
之16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代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