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茂男
廖敏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肆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肆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行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胡宗淦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