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 原告
-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智
- 訴訟代理人
- 鄭勝助律師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
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告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需為鑑定方能進行審理。爰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其費用新臺幣五千元,逾期不繳,本院得不為相關訴訟行
為。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