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陳奕智
- 原告祐成興業有限公司法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 告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智 訴訟代理人 鄭勝助律師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 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告被告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因需為鑑定方能進行審理。爰命原 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其費用新臺幣五千元,逾期不繳,本院得不為相關訴訟行 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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