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二號

一、本件先不定庭期。

二、通知原告,提出被告甲○○、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請對被告甲○○、乙○○、丙○○先行寄送起訴狀繕本;並對被告乙○○、丙○○加送「台北市○○○路○段一七五巷一五號一二樓」之地址。

四、函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請送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丙○○(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到院參辦。(本審理單存於原本0一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姜悌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重訴字第一九六二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