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三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勞訴字第一四三號給付
退職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肆佰
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