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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三號

給付退職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三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勞訴字第一四三號給付

退職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肆佰

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叁仟捌佰貳拾叁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三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職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