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
- 上訴人
- 華夏興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本院九十一年北國小字第三號國
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案號: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此依上訴人於原審具狀所陳報之訴之聲明所載
),經折合為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叁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惟上訴人繳納
上訴裁判費後,本院仍得依法審究其上訴合法要件暨其理由正當否)。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