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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裁判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丁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
丙○○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原告
丁○○○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原告
乙○○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張勤 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裁判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

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丁蓓蓓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裁判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