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甲○○
右上訴人與丙○○間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一)乙○○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二)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貳拾肆萬
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伍佰壹拾陸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
肆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