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二九號
- 上訴人
- 元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運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四二九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