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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0一號

返還無權佔有店舖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0一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右上訴人與丙○○乙○○之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九○一號返還無權佔有店舖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0一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佔有店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