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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一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一號

上訴人
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

一○一一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

佰伍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一一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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