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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四號

上訴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四四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仟陸佰捌拾叁

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零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四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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