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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五二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五二號

聲請人
風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棟
代理人
賴浩敏律師

        林雅芬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解除清算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四五二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