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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華夏興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本院九十一年北國小字第三號國

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案號: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此依上訴人於原審具狀所陳報之訴之聲明所載

),經折合為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叁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惟上訴人繳納

上訴裁判費後,本院仍得依法審究其上訴合法要件暨其理由正當否)。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