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國更㈡字第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國更㈡字第一號
- 上訴人
- 甲○
- 即原告
- 丙○○
- 即原告
- 戊○○
- 即原告
- 乙○○
- 即原告
- 吳佳鳳
- 即原告
- 丁○○
- 右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 複 代理人 陳修君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因九十一年國更㈡字第一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捌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柒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