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六號
- 原告
- 丙○○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 原告
- 丁○○○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 原告
- 乙○○ 送達地: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0號信箱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張勤 台北郵政一一七-三一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裁判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
佰陸拾玖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丁蓓蓓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