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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右上訴人與丙○○間號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一)乙○○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伍拾元,折合

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二)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佰貳拾肆萬

參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伍佰壹拾陸元,折合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

肆拾捌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九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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