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0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0一號
- 上訴人
- 甲○○
(即原告)
右上訴人與丙○○乙○○之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九○一號返還無權佔有店舖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