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九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九二號
- 上訴人
- 美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迪和應收帳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五○九二號履
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壹拾伍萬元,折合
新台幣伍佰零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柒仟零捌拾柒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