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 原告
- 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頌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倩儀律師
陳佑寰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
適合為被告中華醫院特別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理由及其證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陳佑寰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華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
適合為被告中華醫院特別代理人之姓名、地址、理由及其證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