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四四號
- 上訴人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四四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仟陸佰捌拾叁
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零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