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
- 上訴人
- 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恕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三四九號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陸佰叁拾萬零柒仟
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玖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