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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

上訴人
金大昌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恕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重訴字三四九號給付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陸佰叁拾萬零柒仟

零壹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拾玖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九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九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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