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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越南協孚電力有限公司即HIEP PHUOC POWER COMPANY LTD. (即原告)
上訴人
T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玖億零柒佰肆拾陸

萬陸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零陸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