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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勞訴字第一一七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勞訴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台北市○○○路○段七十六巷二十六號二樓之三

右上訴人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勞訴字第一一七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趙郁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勞訴字第一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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