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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己○○、戊○○、丁○○、乙○○間九十二年

度訴字第一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柒佰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捌仟玖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