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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上訴人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四

九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零

陸萬壹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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