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 上訴人
- 微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四
九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肆佰零
陸萬壹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