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
- 原告
-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吳美津即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