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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

原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吳美津即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環宇國際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程序終止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0一一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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