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401號
- 上訴人
- 乙○○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2年度訴字第4401號請求履行
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401號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2年度訴字第4401號請求履行
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