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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0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周玫芳薛中興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401號

上訴人
乙○○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2年度訴字第4401號請求履行

契約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01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