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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七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指定代

右原告與被告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對於支付命令異議

,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六萬六千元,扣除督促程序中已繳四十五元,尚欠六萬五千九百五十五元。現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勤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七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