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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局重大橋樑工程處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七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