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七號
- 原告
- 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克銘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七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