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
- 上訴人
- 越南協孚電力有限公司即HIEP PHUOC POWER COMPANY LTD. (即原告)
- 上訴人
- T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一七號給付保險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折合為新台幣玖億零柒佰肆拾陸
萬陸仟玖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零陸拾陸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